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在校学习的活动,加强学风建设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41号)和《武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》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,自觉遵守各项学习规章制度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正常学习或规定活动的,应当按照本办法事前办理请假手续,原则上不允许事后请假,否则视为无故旷课。
第四条各学院(部)具体负责对本单位学生进行考勤,考勤结果是学生考核、评奖、评优的依据。第五条学生应当在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节假日时间内离校或返校。因故不能及时返校时,应当按照本办法事先向所在学院(部)请假并获得批准。每学期开学时未请假或未准假逾期两周以上的学生,视为放弃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第六条擅自缺课、未请假或未准假而导致旷课的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第七条学生请假,应当提交《武汉学院学生请假单》,并附请假事由,请假条须经签字批准后方能生效。学生请假事由应当如实报告,不得捏造或者夸大,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。
第八条学生因病请假的,应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。因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而须离校、无法参加课程学习时,应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出具的证明办理事假手续。如因参加就业面试、家中变故等确需请假的,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因病假、事假需离校3天及以上的,应由学生家长向辅导员
第九条学生请假时间3天以内(含3天)的,由辅导员批准;请假3天以上至7天(含7天)的,由所在学院(部)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;请假7天以上至15天(含15天)的,由所在学院(部)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,报学生工作处核批;请假15天以上至1个月(含1个月)的,由分管学
生工作的副校长审批。一个学期内连续请假超过1个月(或累计6周),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应当办理休学手续。学生因同一事由多次请假的,按累计请假天数履行审批程序。
第十条学生外出参加比赛、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的请假,由带队老师或责任人批准。
第十一条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常年有课堂教学活动的,请假程序按本办法办理。没有课堂教学活动,但因求职或实习需要离校的,应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家长书面同意书,请假时间不受6周期限限制,由各学院(部)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批,报学生工作处备案。
(一)寒暑假或节假日返校,因未能购买到车票、机票等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(居住地交通特别不便或遭遇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除外);
第十三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销假。如需续假,其办理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。销假手续应当由学生本人办理。
第十四条各学院(部)应加强对请假申请表和请假证明材料的保管、存档和记录工作。学生请假记录需及时上传学工信息系统,进行电子记录和备案。
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